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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東縣城鎮消火栓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2020-01-16 11:50:35 | 瀏覽數: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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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東縣城鎮消火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城鎮消火栓的建設和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快我縣城鎮公共消火栓建設步伐,盡快改變公共消火栓建設滯后狀況,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公共消火栓的規劃、建設、維護、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消火栓,是指設置于室外最終用戶進戶計量水表以外,與供水管網連接,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于火災預防及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也稱市政消火栓。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住宅區消火栓管理依法由產權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第四條  建設、規劃、城管、交通、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共消火栓的建設管理工作。

鎮(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配合做好本轄區內公共消火栓的建設、維護等工作。

供水單位按照規定具體負責屬地市政消火栓維護工作,制定市政消火栓定期巡回檢查制度,并建立編號、巡查記錄檔案。

消防救援大隊負責檢查使用,發現存在缺損、無法正常供水的,應當及時告知屬地供水單位進行補缺、維護,并抄送建設管理部門。

第五條 各鎮(區)應將城鎮公共消火栓建設納入城鎮消防規劃,相關部門在編制城市道路和供水專業系統規劃時,應當對涉及市政消火栓設置的部分征詢消防救援大隊的意見。

第六條  市政消火栓的新建、遷建、補建、拆除等,由建設管理部門組織供水單位按照專項規劃和國家、省、市有關規范及技術標準具體實施。

單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由建設單位負責按照相關標準建設。

第七條  老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的補建、遷建,由建設管理部門與消防救援大隊共同提出方案,經縣政府批準后由各鎮(區)組織實施。

本辦法所稱老居民住宅區,是指2000年之前交付使用、基礎配套設施不全、環境質量較差的老舊住宅小區,不包括已列入危舊房改造和動遷規劃的老舊住宅小區。

第八條 消火栓應當與城市道路、單位建筑、居民住宅區等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⒐ず?,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圖紙應當報消防救援大隊備案。

已建項目未配套建設消火栓的,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責任單位應當逐步配套建設。

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相關設計文件報縣住建局審查,縣住建局依法對審查結果負責。

老居民住宅區補建、遷建的消火栓竣工后,由建設管理部門和消防救援大隊共同組織復查驗收。

第九條  消火栓及其給水管線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及給水規范。

消火栓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條 指定委托城鎮供水單位負責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其費用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列入當地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縣城區市政消火栓的建設,按規劃隨項目建設,建設費用列入市政項目建設總成本??h城區市政消火栓的維護經費,由縣住建局按每只1000元的維護成本測算并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年度政府專項預算,由消火栓的維護單位包干使用。其他鎮(區)市政消火栓的維護成本可參照縣城區標準執行。

縣住建局負責市政消火栓維護的監管,縣財政、審計部門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管。

單位配建的消火栓由單位負責建設、維修和管理。

新建居民住宅小區室外消火栓的建設經費和保修期內的維護保養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可以有償委托供水單位負責維修和管理,從公共維修資金中支出維護費用;確需維修、更新和改造的室外消防栓及配套設施,可以經物業管理部門復核后,采用應急處置方式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老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由屬地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維護保養。

第十一條  供水單位應對公共消火栓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通報建設管理部門并進行維修;供水單位應在接到應急維修通知后24小時內組織力量修復,修復完工后及時通知建設管理部門進行復查驗收。

消火栓的維護單位應當加強對消火栓的日常檢查,重大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應當進行專門檢查。

對消火栓的維修和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備專職人員,建立健全巡視、維護和管理制度;

(二)消火栓完好,無部件缺損現象;

(三)消火栓開關、悶蓋開啟靈活,無銹死、漏水現象;

(四)每年兩次定期試水,并清除栓內污水;

(五)及時向消防救援大隊提供消火栓的設置地點、數量、編號、規格、分布圖等資料。

第十二條  供水管線大范圍計劃降壓停水時,供水單位應當事先通知消防救援大隊。

第十三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市政消火栓的,須經屬地建設管理部門和供水單位同意。建設管理部門和供水單位同意后,應當將有關信息及時書面告知消防救援大隊。

第十四條  縣城區及各鎮(區)建設、城管部門將消火栓納入市政設施監管和城鎮網格化管理,日常巡查發現消火栓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屬地供水單位組織維修。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鎮公共消火栓周圍2米范圍內設置攤位、門面、花臺等影響消火栓使用的障礙物,設置道路護欄應能保證消防車吸水管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消火栓的義務,發現擅自使用和損壞消火栓的,應當立即報消防救援大隊或者通知管理維護單位。

因車輛碰撞等原因致使消火栓損毀的,其修復費用及相關損失由行為人承擔。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除搶險救援和消防演練外,不準擅自使用城鎮公共消火栓。市政維護、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單位,其公益性用水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單位應當向供水單位辦理臨時供水手續,取得消火栓臨時使用證明,在供水單位指定的取水點取水,并按實際用水量繳納水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有關建設程序、備案審查、復查驗收行為之一的,由縣住建局和消防救援大隊等部門依據職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開啟消火栓和消防防險裝置取水的,由縣城市管理局按照《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大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消火栓的配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的,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三)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損壞、挪用消火栓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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